哈尔滨剑桥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工会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12




哈剑院党发〔201919

哈尔滨剑桥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工会职能,有效发挥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学校党委领导为主,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第三条  校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校工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动员全体教职工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校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改进工作作风,保持同职工的密切联系,依靠职工开展工作,把校工会建设成职工信赖、温馨和谐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凡学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六条  工会会员应自觉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工会、分工会。工会分会的设立参照二级党组织设置的范围执行。工会分会可以下设工会小组,一般按部处室(中心)或教研室为单位设立。

第八条  校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  校工会的领导机关是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为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校工会委员会应当按期换届。因故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报上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第十条  工会会员代表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条件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校工会依法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工会分会按学校二级党组织范围设置

(一)工会分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15人。如工会分会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一般设主席、组织、文体、宣传、福利、女工委员等,一人可兼任两个以上职务。

(二)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不足100人的工会分会,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工会分会,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分会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

(三)工会分会主席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四)工会分会委员会应当按期换届。因故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报校工会批准。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校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工会分会按期换届。

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工会分会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委员的年龄、性别和个人专长等结构的合理性。换届改选时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一线教师代表。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为单位推荐。由校工会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由学校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酝酿讨论后,由校工会根据多数工会分会的意见,报经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第十五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委员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差额人数为应选人数的5

10%。

校工会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工会主席时,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故需要补选时,按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总工发〔20162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校工会的职责是:

(一)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协助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政治理论、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素质水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动员组织职工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开展岗位技术技能比赛和竞赛等活动,做好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推进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内部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注重人文关怀,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学校文化建设;

(六)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学校党政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好困难帮扶和送温暖活动,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七)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加强对专(兼)职工会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八)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校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经校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精神;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开工会内部事务;民主评议监督工会工作和工会领导。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工作部署、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党委和上级工会请示报告有关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事宜;研究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提出工作报告;审批重大支出项目;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向党委请示汇报以下事项:贯彻上级党组织对工会工作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工会工作报告、工作安排重要活动及主要领导成员的推荐人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推荐表彰先进等事项。

第五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按月缴纳会费,每人每月8元,全年96元;学校下拨工会委员会办公经费;工会活动经费(含慰问经费)以项目形式报请学校批准后下拨。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在财务处设立独立内部经费账户。费用支出实行工会主席签批制度。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校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缴工会经费,依法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应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

工会经费的审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会经费审查制度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经费、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工会经费审查审计

第二十六条  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校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经济活动。

第七章  女职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设立女职工工作部。女职工工作部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选举产生。

女职工工作部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校工会女职工工作部的任务是: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开展女职工岗位建功活动;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关心女职工成长进步,积极发现、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女职工工作部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的有关问题,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校工会应当支持女职工工作部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工会女职工工作部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及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剑桥学院委员会

                                      201959


供稿:学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