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剑院党发〔2019〕21号
哈尔滨剑桥学院工会慰问教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学校对广大教职工的关爱,使工会“送温暖”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工会章程》《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工发〔2018〕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增进团结、弘扬正气、促进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为目的,做到“喜有贺、病有探、难有帮、丧有悼”,将工会打造成值得信赖的教职工之家。
第三条 慰问应以精神慰问为主,辅之以适当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本着依法依规的原则,做到工会慰问经费开支合理公平、公开。
第二章 慰问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工会会员。
第三章 慰问种类
第五条 慰问种类包括:教职工结婚慰问;困难教职工及教职工遭受重大灾难慰问;教职工重大疾病生病住院慰问(以国家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为准);教职工退休离岗慰问;教职工(含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丧事慰问以及学校组织重要节日慰问。
第四章 慰问标准
第六条 教职工结婚、生育慰问,给予价值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教职工退休离岗慰问,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或慰问金;教职工因重大疾病生病住院(以国家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为准),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困难教职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不含学校特困慰问),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困难教职工的认定,由校工会根据全总和省总关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教职工丧事慰问,工会会员去世,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含慰问金、用车补助和花圈购置费);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500元的慰问金。
第八条 重要节日慰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
第五章 慰问方式
第九条 教职工结婚、退休离岗慰问。学校工会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按照慰问标准发放慰问金或统一购买纪念品,并代表学校传达问候。
第十条 困难教职工及教职工遭受重大灾难慰问。由校工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参加,学校领导发放慰问金。
第十一条 教职工重大疾病生病住院慰问。由教职工所在分工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工会组织协调相关领导、单位(部门)走访慰问。
第十二条 教职工丧事慰问。由校工会牵头协调组成慰问组。一般教职员工,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分工会主席及相关人员组成慰问组代表学校前去慰问;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含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工会、人事处、组织部及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组成慰问组,由其所在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或校工会主席代表学校前往慰问;校领导,由校工会牵头,学校办公室配合,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慰问。
第十三条 重要节日慰问。由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慰问品及慰问标准建议,报请学校审批同意,由校工会或各分工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四条 慰问经费以项目形式报请学校批准后下拨。
第十五条 慰问金发放由校工会负责制表,表中要说明慰问的职工姓名、事由、依据,由经办人签字,校工会主席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哈尔滨剑桥学院工会会员慰问金或慰问品审批表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剑桥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9日
哈尔滨剑桥学院工会会员慰问金或慰问品审批表
部门 分工会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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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慰问金 慰问品(纪念品) |
项目 | 结婚 生育 重疾住院 退休去世 其它 |
实 际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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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领 理 由 | 本人或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 会 意 见 |
基层党组织章 分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
校工会 意 见 |
工会章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
校领导审 批 |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注:在“类别”和“项目”相应选项中划“√”,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供稿:学校工会